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A0915E3E653F4EF49BAF418EC903532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6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7月通过, 2015年12月修正第三十五条:“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采集种子的,由种子生产基地的经营者组织进行,采集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种子。”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https://baike.so.com/doc/5333753-5569190.html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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