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9918743B85ED42DD9EAE97282B8D8595森林防火条例5国务院1988年1月公布,2008年12月国务院令541号修改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https://duxiaofa.baidu.com/detail?searchType=statute&from=aladdin_28231&originquery=%E6%A3%AE%E6%9E%97%E9%98%B2%E7%81%AB%E6%9D%A1%E4%BE%8B&count=56&cid=d4dd677114e268750e871a1468ac98a4_law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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