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F6C1E75003EA4F09BC942BBFFAF1BBFC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6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八条:“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https://baike.baidu.com/item/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4471386?fr=aladdin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备注

CopyRight © 2014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