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762AEAEBA7C149ABA729BC8CCC47057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1988年11月通过, 2018年10月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ttp://www.gov.cn/xinwen/2016-07/03/content_5087722.htm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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