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5BD9D0D59C3C4D6C85E66363C2ACB0C8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4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第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https://duxiaofa.baidu.com/detail?cid=644249c0c1d066027c6cf20829801f17_law&highlight=%E6%A3%AE%E6%9E%97%E6%B3%95&searchType=statuteF797C8F339A641E5B8B4790C154C68DC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5国务院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https://baike.baidu.com/item/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8004627F7D64C633F2E4610980717701EC2102C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国家林业局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发布,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九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https://baike.baidu.com/item/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17199693?fr=aladdin#1498CA9107C5F40E8AC982D5BCDA42420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第2号一、委托事项(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审核权限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占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除外),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二)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事项,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1/29/content_5583541.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