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A65241C80DE7424780AB12FB6260E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4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第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https://duxiaofa.baidu.com/detail?cid=644249c0c1d066027c6cf20829801f17_law&highlight=%E6%A3%AE%E6%9E%97%E6%B3%95&searchType=statute00C5BBFCE68A4C93B9C545E6D84E7C67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5国务院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https://baike.baidu.com/item/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8004627339AB3C96A6A42BF894090130E867068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国家林业局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发布,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九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https://baike.baidu.com/item/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17199693?fr=aladdin#1FE34A4C5B59847E381AAC345C2D1370D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4月1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公布第三十九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征收、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不得办理其他审批手续。”https://baike.baidu.com/item/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fromtitle=%E5%B1%B1%E4%B8%9C%E7%9C%81%E6%A3%AE%E6%9E%97%E8%B5%84%E6%BA%90%E6%9D%A1%E4%BE%8B&fromid=15927562F3067DFC89464752AC777D15759B4647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3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但涉及Ⅱ级以上保护林地和国有林场项目除外委托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实施及青岛西海岸管委会、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实施。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0/7/16/art_107851_107938.htmlF0634ADCD2044BD98ADFB25B8CC1AAC6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1山东省人民政府 鲁政发[2020]11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但涉及Ⅱ级以上保护林地和国有林场项目除外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青岛片区、烟台片区管理委员会实施。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0/7/8/art_107851_107818.htmlBAFFB1AB6A3A41B681F475A74CEE9DD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https://duxiaofa.baidu.com/detail?cid=72ab9420bb19b4f7784d2c228c3c6f54_law&highlight=%E8%8D%89%E5%8E%9F%E6%B3%95&searchType=statuteF6D647F237CE496A9C03141DC0280E3C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农业部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第六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二)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https://duxiaofa.baidu.com/detai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