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54DB846B78E844EE95ADDFF8EA495285 《人民防空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05/content_4671.htm92EC482491684E80B6814F6746A35515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可以采取自营、股份制经营、租赁或者合作开发等多种形式,并注重开发性、生产性、服务性经营。 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https://www.doc88.com/p-2505587182741.html6C2447269A2B4DC4AE1462A348CC534F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3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30号将“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下放至县以上主管部门。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11/1/21/art_2267_1984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