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执法局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79B8833AB78C4D4DBDA4C23385A27EE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机关决定。”http://www.mem.gov.cn/fw/flfgbz/gz/201505/t20150527_233448.shtml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最长18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12350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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