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F3804C949FE5411B9085D4B96B469C2E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财政部2017年8月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未予准许,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分所执业许可决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收到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该分所的工商注销手续。”第四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注销,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并应当自执业许可被注销之日起1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分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注销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20日内办理工商注销手续。”第六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已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执业许可的,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对其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所负责人给予警告,不予办理变更、转所手续。”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9/content_5392297.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