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省市两级财政部门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对资产评估机构未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处罚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887FD84AA0EA40D58428AF145AB2ECD1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财政部财政部令第86号《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4月财政部令第86号,2019年1月修订)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其中,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指定一名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本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专门负责执业质量控制。”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或者自愿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完善职业风险防范机制。资产评估机构建立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的,按照财政部的具体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集团化发展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客户服务、企业形象、信息化等方面,对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或者对集团成员实行统一政策。”第二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变更工商登记的,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应当书面告知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资产评估机构在办理完迁入地工商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迁入备案手续。”第六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由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http://tfs.mof.gov.cn/caizhengbuling/201901/t20190104_3113772.htm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及《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未明确规定该行政处罚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82669893 投诉电话 (0531)82669904
备注

CopyRight © 2014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