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山东省海洋局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海域使用预审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ED330D1B131B401FA73A4529D627E64A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2 国家海洋局国海发[2006]27号第四条 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用海预审意见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内,项目拟用海面积、位置和用途等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提出海域使用申请。http://gc.mnr.gov.cn/201806/t20180614_1795658.html
服务对象 1,2,3,4,5,6,9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86993664 投诉电话 0531-86951377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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