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3D9507B049024E58A5A49DDD552C0DC1 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第54号令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7年第54号令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是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二)组织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以及进行验收后国家工程实验室的运行管理。(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四)对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安排适当的配套资金,并通过相关计划支持其发展。第十条:拟申请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单位,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等要求,委托本领域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写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对有关条件进行审查后,将符合要求的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十九条:评价程序: (一)国家工程实验室根据有关要求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二)主管部门对国家工程实验室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中介评价机构对上报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与评价。(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和发布评价结果。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0708/t20070801_96070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