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F64C32017C1244D38CA059E2F6FABABA 《人民防空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2014年10月鲁政字〔2014〕189号)将“新建和加固改造中型、小型单建人防工程许可”下放至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一批削减省级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的通知》(2016年5月鲁政字〔2016〕108号)将“新建和加固改造大型单建人防工程许可”下放至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5.【部委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年2月〔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新建和加固改造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二)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报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三)零星项目可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其项目建议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提出开工报告,并附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小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除零星项目外,未经批准开工报告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不准擅自开工。”
6.【部门文件】《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单建人防工程及拆除报废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2016年8月鲁防工〔2016〕41号):“一、审批事项权限调整(一)新建和加固改造单建人防工程 1.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所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单建式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由省人防办转报国家人防办审批。 2.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不含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所)按以下权限审批。”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05/content_4671.htm961D6AC2F744450DBFBC3C101277D4AA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4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https://baike.so.com/doc/26902507-28254844.html10C430A87A344AADAD9EC8412755DF9F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3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30号将“新建和加固改造中型、小型单建人防工程许可”下放至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11/3/14/art_2522_6359.html6A23DFAFE7674AA5A971A81CDCA9F8B1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一批削减省级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的通知》3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16〕108号将“新建和加固改造大型单建人防工程许可”下放至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16/6/20/art_2522_8362.html022845609DDA4FBBB98F0BE81C614CC4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新建和加固改造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二)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报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三)零星项目可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其项目建议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提出开工报告,并附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小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除零星项目外,未经批准开工报告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不准擅自开工。”http://rfb.jc.gansu.gov.cn/art/2018/4/24/art_18446_411080.html8D22F96272E84603A2246C1CDED8732F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单建人防工程及拆除报废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1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鲁防工〔2016〕41号“一、审批事项权限调整(一)新建和加固改造单建人防工程 1.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所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单建式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由省人防办转报国家人防办审批。 2.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不含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所)按以下权限审批。”http://rfb.shandong.gov.cn/art/2017/10/13/art_13177_110199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