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山东省财政厅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山东)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
事项类别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
实施依据及条款 0AACE1169C029472F9E3198193F73CF46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令第13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http://www.gov.cn/banshi/2005-05/26/content_1013.htmDC8EAC8E35BA49F0A136392AD4E6E282财政部关于下放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 业务审批项目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1财政部财会[2013]25号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应当向临时执业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需在中国内地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临时执业的,可自行选择向其中一个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办理临时执业许可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说明过去5年申请临时执业许可证的情况。申请材料以中文填写,有关证明文件为外文的,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中文翻译件。http://czt.hebei.gov.cn/kjfw/xzsp/201904/t20190409_1012527.html
服务对象 1,2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82669970、0531-82083154 投诉电话 0531-8208319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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