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DCF0A2FC97A64F548E6E6CC37213F11A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http://yjt.shandong.gov.cn/450647B4DF364E6A89DF2E2C314B486F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八条第一款:“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http://yjt.shandong.gov.cn/FAB40DA356AE494FAC9C5C82F605063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http://yjt.shandong.gov.cn/F869B0761CC048E0A0AAB7009BC46DF1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3山东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令第293号第八条第(五)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五)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进行事故统计;”http://yjt.shandong.gov.cn/93D8369B6A4B435DBE339375683D2112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1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财〔2018〕19号全文。http://yjt.shandong.gov.cn/D4F93A28FB154D59B5DA55063F1BE922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和[山东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字〔2015〕198号全文。http://yjt.shandong.gov.cn/E7DA637929CE4297B83979E8180E2E22 《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1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财政厅鲁应急发〔2019〕44号全文。http://yjt.shandong.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