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F8AD43A9B45E447AB64B9A3B7FF733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6国务院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http://www.mwr.gov.cn/zw/zcfg/fl/201612/t20161222_775484.html40B2CBEAD4124D358B22A910245AEAC7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6国务院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第二十三条: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http://www.mwr.gov.cn/zw/zcfg/fl/201612/t20161222_775483.html88AE93E1801B47DEB84F249ABE75ADBC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5国务院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3月修正第二十七条:“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http://www.mwr.gov.cn/zw/zcfg/xzfghfgxwj/201707/t20170713_95570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