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6A5823A9075A4D3D958A0DEED8EDB9DD《人民防空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05/content_4671.htmDAA66654D531451E84BD49E159826339《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4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https://www.doc88.com/p-2505587182741.html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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