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120F21E437F94BF9A81CCDEBC10FD8A8 《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6全国人大、农业农村部《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3年0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订)、《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第7号令发布)1.《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07年8月修订,2013年6月修正,2015年4月修正)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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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农业部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4.执业兽医资格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5.设施设备清单一式一份;
6.管理制度文本一式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08/31/content_732590.htm、《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http://www.gov.cn/zwgk/2010-01/28/content_1521669.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