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764695710F14428198844CE86B7E1B9E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9月修订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http://tjj.shandong.gov.cn/art/2009/8/17/art_6120_405680.htmlCFECFD4066D840EDA42AD4C5AE8600D8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5国务院2017年5月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五十三条:“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涉外统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有权采取统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措施。”;第五十四条:“对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单位、个人,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调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涉外统计调查资格,撤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ttp://tjj.shandong.gov.cn/art/2017/6/23/art_6120_405679.html2D040EC24B824DA081AEA418F58378F4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国家统计局2004年10月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的;(二)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的;(三)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的;(四)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的;(五)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http://tjj.shandong.gov.cn/art/2005/8/17/art_6120_40566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