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三处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对典当行的监督检查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59B519720DE7448D8A8BB38B00457309《典当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五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c/200502/20050200019186.html153739918EB44C389DA4FF034CCEA688《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1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鲁发〔2018〕42号二、(二十二):“优化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责……将省商务厅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51783991 投诉电话 0531-51783950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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