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776B0B248DC142619060D4E044A054A0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6全国人大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1988年1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十五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http://www.moa.gov.cn/ztzl/ncpzlaq/flfg/200906/t20090604_1285287.htm4BD9A1CA3300465F90CA76810B11DA3A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3号)5农业农村部《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3号)第五条 申请取得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http://www.moa.gov.cn/ztzl/ncpzlaq/flfg/200906/t20090604_1285287.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