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对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ECB995308F94406E99B3CFAF57110FB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http://www.mem.gov.cn/fw/flfgbz/fl/201501/t20150107_232546.shtml EC9A17631F4C44A6A648EA4314C293DE《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ttp://search.chinalaw.gov.cn/law/searchTitleDetail?LawID=334475&Query&PageIndex=1C0982E1B063C4CB7AE2542871C61B22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九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http://www.mem.gov.cn/fw/flfgbz/gz/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最长18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053112350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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