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执法局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2D5782CF0762483580B7FA143CD2BE0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http://www.mem.gov.cn/fw/flfgbz/fl/201501/t20150107_232546.shtml 8B0A458B4F194A9AB361972E7CDA63F6《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的;”http://yjt.shandong.gov.cn/was5/web/search?page=1&channelid=295809&searchword=%E5%B1%B1%E4%B8%9C%E7%9C%81%E5%AE%89%E5%85%A8%E7%94%9F%E4%BA%A7%E6%9D%A1%E4%BE%8B&classsql=CHNLDESC%3D%28%27%E6%B3%95%E5%BE%8B%E6%B3%95%E8%A7%84%27%29&keyword=%E5%B1%B1%E4%B8%9C%E7%9C%81%E5%AE%89%E5%85%A8%E7%94%9F%E4%BA%A7%E6%9D%A1%E4%BE%8B&orderby=-DOCRELTIME&perpage=10&outlinepage=10&andsen=&total=&orsen=&exclude=&searchscope=&timescope=&timescopecolumn=&orderby=-DOCRELTIME 338615A6037C4515AE34373F64DF63EA《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http://www.mem.gov.cn/fw/flfgbz/gz/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最长18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053112350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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