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03FB74BBF96C4159AFB28E453C0D23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9月修订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http://tjj.shandong.gov.cn/art/2009/8/17/art_6120_405680.htmlA316AAE63DC04CA28DB902780B7C8B3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5国务院2017年5月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五十三条:“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涉外统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有权采取统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措施。”http://tjj.shandong.gov.cn/art/2017/6/23/art_6120_405679.htmlDDA2A5454E154B88827C87CBD19C8A50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国家统计局2004年10月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第三十三条:“涉外调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一)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的;(二)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http://tjj.shandong.gov.cn/art/2005/8/17/art_6120_40566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