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民办教育与继续教育处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合并审批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8B75B44733F04F1C885520BE5217064F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1/8c8f598f14ba4728a6181aec8cb1b90a.shtmlE5115D5DF724438CB47BA117657809BE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6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17-02/20/content_2007551.htm
服务对象 3,4,2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实施专科教育的民办学校合并审批类别的办结时限请参考“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终止审批”事项;含专家审查15工作日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82083161 投诉电话 0531-8208319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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