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BA932B2A3FF24468A3DE6D7DE409D88F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5国务院2007 年 4 月国务院令第 496 号公布,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三十三条:“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http://www.slwr.gov.cn/zfxxgk/gkml/201411/t20141115_25502.htmlEFB149F5C8994B16A3D2E2B25839BC45 《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3山东省人民政府2015年7月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第三十二条:“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二十千米(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千米)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一)水工程;(二)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http://wr.shandong.gov.cn/zwgk_319/fdzdgknr/fgwj/szfgz/201802/t20180227_360684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