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各市级审批部门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一级种畜繁育场和从境外直接引进种畜禽的种畜禽场的生产经营许可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B0F0EADF2E644A24BFC7E2B7CEF01E80《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6全国人大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1988年1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十五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法规】《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第十九条 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育种或者制种方案,饲养管理制度,投入品使用管理、疫病监测防治、人员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三)单品种群体规模及品种来源证明;   (四)种畜禽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家畜系谱证明;   (五)动物防疫合格证;   (六)种畜禽场区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   (七)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明或者职称证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新设立的企业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按前款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土地使用证明。   第二十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取得畜禽原种场、曾祖代场、遗传资源场、祖代种禽场、一级种畜繁育场和从境外直接引进种畜禽的种畜禽场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http://www.moa.gov.cn/ztzl/ncpzlaq/flfg/200906/t20090604_1285287.htm92CAB93BC79942F599FC900A7BFF04BA《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3号)5农业农村部《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3号)第五条 申请取得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http://www.moa.gov.cn/ztzl/ncpzlaq/flfg/200906/t20090604_1285287.htm3CF7FEF900464BE6950B3CCC941F40D3〈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2月26日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4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4月15日 (2010年3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 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 申请取得畜禽原种场、曾祖代场、遗传资源场、祖代种禽场、一级种畜繁育场和从境外直接引进种畜禽的种畜禽场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https://www.tech-food.com/kndata/detail/k0204915.htm
服务对象 2,3,4,5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68966271、82083135 (备注:委托下放市级实施办理,见公告【2020】92号“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关于委托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中的地址、电话等。) 投诉电话 0531-82083137 (备注:委托下放市级实施办理,见公告【2020】92号“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关于委托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中的地址、电话等。)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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