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1B6E4DF056ED4C96A830772FE363A5B0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7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相关信息。”http://www.moj.gov.cn/Department/content/2018-08/01/594_204673.html03DD0A8F3CF74BF78C4BF9699DFA9973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https://www.miit.gov.cn/ztzl/lszt/lxjzhxwqsygygz/bszn/art/2020/art_3d3d6f57a2c24fbcb58fe163e7bb514b.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