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二处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有关规定,对其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处罚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EE014B6FF59646F2A45EE044EEF46AEF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五条:“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予以通报。”http://dfjrjgj.shandong.gov.cn/articles/ch03017/201603/0DB2E80A-9D50-41D0-9892-DEB1217E87CC.shtmlFF729E5136344AD6AABDD0C2FF46ED9E《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三、各省级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应履行主体监管责任,督促其授权或批准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监管规则。银监会会同财政部也将加强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指导和监督,促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健康发展。http://www.zyamc.net/2016/1025/109874.html082F3CF0D457484F9994AC452C033CCF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1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鲁金办字〔2016〕152号第三十二条:“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执行处罚。”http://dfjrjgj.shandong.gov.cn/articles/ch03039/201912/cdf774e4-f953-46d7-ae96-0b9235b49ba5.shtml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51783983 投诉电话 0531-51783950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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