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798BBC373EDA420C8767EDE0319F815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7月22日通过)(原国家安监总局第40号令)2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0号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http://www.gov.cn/flfg/2011-09/13/content_1945888.htm
服务对象 2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82083173 投诉电话 0531-82083234
备注

CopyRight © 2014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