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执法局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处罚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C21A187FCDD446329089188C9E3A0E9C《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委员会的;”http://yjt.shandong.gov.cn/was5/web/search?page=1&channelid=295809&searchword=%E5%B1%B1%E4%B8%9C%E7%9C%81%E5%AE%89%E5%85%A8%E7%94%9F%E4%BA%A7%E6%9D%A1%E4%BE%8B&classsql=CHNLDESC%3D%28%27%E6%B3%95%E5%BE%8B%E6%B3%95%E8%A7%84%27%29&keyword=%E5%B1%B1%E4%B8%9C%E7%9C%81%E5%AE%89%E5%85%A8%E7%94%9F%E4%BA%A7%E6%9D%A1%E4%BE%8B&orderby=-DOCRELTIME&perpage=10&outlinepage=10&andsen=&total=&orsen=&exclude=&searchscope=&timescope=&timescopecolumn=&orderby=-DOCRELTIME 46FD10E32F5B4F3B92EB6A2306C7ED9B《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3山东省人民政府省政府令第260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2018年1月24日修订)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http://yjt.shandong.gov.cn/was5/web/search?page=1&channelid=295809&searchword=%E5%B1%B1%E4%B8%9C%E7%9C%81%E5%AE%89%E5%85%A8%E7%94%9F%E4%BA%A7%E6%9D%A1%E4%BE%8B&classsql=CHNLDESC%3D%28%27%E6%B3%95%E5%BE%8B%E6%B3%95%E8%A7%84%27%29&keyword=%E5%B1%B1%E4%B8%9C%E7%9C%81%E5%AE%89%E5%85%A8%E7%94%9F%E4%BA%A7%E6%9D%A1%E4%BE%8B&orderby=-DOCRELTIME&perpage=10&outlinepage=10&andsen=&total=&orsen=&exclude=&searchscope=&timescope=&timescopecolumn=&orderby=-DOCRELTIME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最长18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053112350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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