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山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城镇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和广告不使用规范汉字的处罚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AE6AFCDB5AB8432F98E01E00C1C7110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26号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镇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和广告不使用规范汉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拆除或者销毁。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05/10/8/art_2259_25142.html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81758335 投诉电话 12345
备注

CopyRight © 2014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