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执法局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165C5C608ED44065B4FD4C94C7CD429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http://www.mem.gov.cn/fw/flfgbz/fl/201501/t20150107_232546.shtml BBA28CC2A58E46C2835273E8DCBB718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5国务院令第455号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http://www.mem.gov.cn/fw/flfgbz/fg/xzfg/200601/t20060125_232572.shtml C15D1EE701B7459A8EE8BD1F541F1DEE《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http://www.mem.gov.cn/fw/flfgbz/gz/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最长18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053112350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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