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C2AC3EFFC8C5483C8F1DAD9D6B455BBD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四十九条:“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http://tjj.shandong.gov.cn/art/2009/8/17/art_6120_405680.htmlF409B2C22E644CB3800D032814DD7C8B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5国务院2017年5月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境外的组织、个人需在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涉外统计调查资格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http://tjj.shandong.gov.cn/art/2017/6/23/art_6120_405679.html09085DF881454F1BAC8A4787FC5CB707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国家统计局2004年10月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八条:“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第十条第一款:“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第十七条 :“ 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颁发机关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第十八条 :“ 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涉外调查机构需要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颁发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将不再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http://tjj.shandong.gov.cn/art/2005/8/17/art_6120_40566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