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许可(拟用于开展射电天文业务的)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E596F43853194D54BAC6B5CDAA8617C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2016年11月修订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第十八条:“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许可。”第十五条:“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二)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第二十条:“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双方转让协议,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报请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11/25/content_5137687.htm
服务对象 1,2,3,4,6,9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综合考虑国家安全需要和可用频率的情况,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82083186 投诉电话 0531-51782567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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