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ADAAB894D49449DE8A372436C4FD623A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5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三十条:“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经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二)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三)责令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风险隐患,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经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确认重大风险隐患已经消除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8/21/content_5219204.htmFD864018F6A140B8A95C585D43340585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http://dfjrjgj.shandong.gov.cn/articles/ch05578/201603/66A66E87-DD21-4675-A609-3D62C9EEBF36.shtmlA9A4F1646A024426814F7D1ED4289EB0 《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1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鲁金监发〔2020〕11号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即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第五条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含省外融资担保公司驻鲁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负责省内融资担保公司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负责指导所辖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负责建立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工作机制;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在本地区登记注册的融资担保公司法人机构和融资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工作。http://dfjrjgj.shandong.gov.cn/articles/ch03039/202011/d7f428bb-3bbd-4a35-a6e5-899c614a50aa.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