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5564383662AD4AB5946F97C37156B0DA 《反垄断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7年8月通过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http://www.gov.cn/flfg/2007-08/30/content_732591.htm9C21653D492E4D27AC85DA83F05B8554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1市场监管总局国市监反垄断〔2018〕265号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反垄断执法工作,以本机关名义依法作出处理。http://www.gov.cn/xinwen/2019-01/04/content_5354782.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