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各县(市、区)民政局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B44A00D076B34ED08443320BF2A8536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6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66号主席令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http://www.npc.gov.cn/npc/c12435/201703/7944f166a8194d788c63cc6610aebb4a.shtml
服务对象 9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村(居)民委员会集中换届选举结束后30日内统一换(制)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51781393 投诉电话 0531-5178129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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