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处罚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2477F67BF73243B7AF1F616A45C0226D反垄断法6全国人大2007年8月通过第十条第二款:“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http://www.gov.cn/flfg/2007-08/30/content_732591.htm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反垄断法》对垄断案件的查办没有明确时限要求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备注

CopyRight © 2014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