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536A1978FCC04068AF185AA35703C9A3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5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http://www.mem.gov.cn/fw/flfgbz/fg/xzfg/200510/t20051026_232571.shtmlF1FD4FED76264905BF2163F75C672DB7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应急管理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http://www.mem.gov.cn/fw/flfgbz/bz/bzwb/200604/t20060417_234506.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