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先行登记保存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504504F3850048E8B5716292C6C70EBD《行政处罚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0-12/05/content_5004656.htm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67625361 投诉电话 0531-67625368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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