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224318B7E84240878CA65F44DDBB9C14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5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七条,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罚款民政部网站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86150836 投诉电话 0531-8615083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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