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山东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处罚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90ADF53D7D1347579409DA76C1E06DDB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5国务院国令第715号第六条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 (三)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05/06/content_5389079.htm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确定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89013383 投诉电话 0531-89013383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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