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D41C170CF9CE4D5592325EB14F4C94DB 食盐专营办法5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96号第四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第二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01/04/content_5253146.htm39887A6D04D14486815000150FE6D1A3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1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第19号第十四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规范条件》对定点企业实行动态监督检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应依法处理。(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二)不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三)违反国家食盐专营管理政策法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gg/art/2020/art_609100b9ff06445e8cfab383a04259a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