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023A8F839E034DA88EFC8543BF5666DE《中外合作办学条例》5国务院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2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五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http://www.crs.jsj.edu.cn/news/index/2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82083161 投诉电话 0531-8208319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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