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执法局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对化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031304B5CC3841C59E3A7F4EF2C1BBCE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http://www.mem.gov.cn/fw/flfgbz/fl/201501/t20150107_232546.shtml AE36058D119D43F09E673E4BF6DC173C《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http://search.chinalaw.gov.cn/law/searchTitleDetail?LawID=334475&Query&PageIndex=1 1C7A850D6F9A4095A8A475ECDB8CF8BE《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七条:“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http://www.mem.gov.cn/fw/flfgbz/gz/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最长18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053112350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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