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E75350195C9E4D8296A1371B7222D83B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6全国人大1998年12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十一章第一百八十八条至第二百三十五条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13-10/22/content_1810987.htmC823242CFD0E460198C5DE285E64DEFA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二十二)充分发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我委委托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债券存续期监管有关工作。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承担区域内企业债券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债券资金切实发挥作用;发现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或影响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应及时协调解决,必要时向我委报告;实施企业偿债能力动态监控,提前与发行人进行沟通,督促发行人做好偿还本息准备。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1512/t20151202_963511.htmlBD038A531F8B4F8A942118C793732695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1国务院国发〔2014〕60号(三十九)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大力发展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融资工具,延长投资期限,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采用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通过债券市场筹措投资资金。推动铁路、公路、机场等交通项目建设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支持地方政府依法依规发行债券,用于重点领域建设。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4-11/26/content_926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