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铁路机场处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民航专业工程及含有政府投资的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重大变更审批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E7BE020327974F32AF8CF8D5ED05DE78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政策法规司AP-129-CA-2008-02 第二十七条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二十八条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经民航管理部门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   (二)项目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符合《民用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等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四)符合《民航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第二十九条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运输机场工程,其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如实际情况确实需要部分超出的,必须说明超出原因并落实超出部分的资金来源;当超出幅度在10%以上时,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条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A类工程、B类工程的初步设计分别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批申请,并同时提交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至10份(视工程技术复杂程度由民航管理部门确定)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   (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经过专家评审。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技术简单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民航管理部门选择专家征求评审意见。评审单位或者专家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向民航管理部门提交初步设计补充材料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专家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三)民航管理部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对于非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运输机场工程,如含有运输机场专业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亦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程序,由民航管理部门对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初步设计出具行业意见。   第三十二条运输机场工程的初步设计原则上一次报审,对于新建机场工程的初步设计可视情分两次报审。   第三十三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报审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审批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资料清单、设计说明书(设计总说明书和各专业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工程概算书等;   (三)初步设计项目、规模及汇总概算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项目、规模及投资对照表及其说明,有关附件等;   (四)有关批准文件。包括: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环境评价、土地预审、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台(站)址等的批准(或核准)文件;   (五)相应的工程勘察、地震评估、环境评价以及工程试验等报告书。   第三十四条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经过批准或者取得行业审查意见的,不得实施。   第三十五条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一经批准,应严格遵照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变更或调整概算,应严格执行《民航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管理办法》。http://www.caac.gov.cn/FWDT/WSBS/JCGLL/54049/201705/t20170531_44411.html9E1AB241809E4E0097EB07FED7D72421民航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管理办法1机场司AP-129-CA-2008-02第十四条 重大变更经项目法人审查后,向原设计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工程名称、工程的基本情况、变更的主要内容及主要理由等; (二)与原批准项目的内容、规模、单价、概算等的对照清单(表); (三)重大设计变更的设计文件。 设计变更批准部门收到项目法人的重大审计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审批。如技术特别复杂或引起投资增加较多的,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审。http://www.caac.gov.cn/XXGK/XXGK/GFXWJ/201511/t20151102_7982.html
服务对象 2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51762301;0531-68966225 投诉电话 0531-6896628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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