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对非法在无居民海岛进行采石、挖砂、采伐林木、采集样本、生产建设、组织旅游的处罚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DF11B91ABC9B4A40939096958C7C563A《海岛保护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 第 二十二 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http://www.gov.cn/flfg/2009-12/26/content_1497461.htm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2-86565498 投诉电话 0532-86942762
备注

CopyRight © 2014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