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5B11B687112D42DBADD2B1C4182EC357 《人民防空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05/content_4671.htm2D18F110D82F4E109C9B715690B6224C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https://www.doc88.com/p-2505587182741.html7C8050A79D0C400EB7978B3051B68655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3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30号将“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审批”下放至县以上主管部门。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11/1/21/art_2267_19843.html |